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
(依據:「台灣省各機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

永 久 保 存

定        期        保        存

三 十 年

十 五 年 十 年 五  年 三  年 一  年
1.上級機關交辦之政策性案件。

2.上級機關及本機關政策性會議議決案。

3.機關組織設立及調整案件。

4.本機關施政方針、計畫及報告案件。

5.法規之訂定、修正、廢止及有永久保存必要之解釋案件。

6.行政區劃分案件。

7.歷史文獻之案件。

8.籍別及姓名登記案件。

9.地籍登記、變更及書表。

10.法人登記及變更案件。

11.兵役徵集案件。

12.本機關人事任免、考試及格名冊及考績之核定案件。

13.懲戒處分(當舉彈劾停、免、復職行政責任追究、申辦、命令)

14.財產之增減及應權之變更案件。

15.()籍及幣制案件。

16.本機關之首長交接案件。

17.資源調查之基本資料。

18.統計方案及調整案件。

19.各項鉅大工程之興建案件。

20.工、礦、商業設立及變更登記案件。

21.學校及出版事業立案及變更登記案件。

22.學籍及畢業講書換發案件。

23.印模。

24.其他須供永久查考之案件

1.辦事細則及分層負責明細表。

2.機關人員之遷調核薪。

3.退休、資遣、撫卹。

4.輔建員工購屋貸款。

5.其它可供三十年內參考之案件。

1.權責畫分案件。

2.證照及保結。

3.發給或撤銷各項證書之原案。

4.附稿契約及帳據。

5.選舉、罷免案件。

6.人民褒揚案件。

7.役政編練案件。

8.特業人員建築師、土地代書、獸醫、醫師、藥劑師、醫事人員等之登記及管理案件。

9.人民權益保護案件

10.不動產或鉅值動產之營繕及管理案件。

11.個項財產租借期限在五年以上之案件。

12.糧食徵購及管理案件。

13.租稅及債券兌付案件。

14.其他可供十五年內參考之案件。

1.行政訴訟及司法案件。

2.通緝及緝私案件。

3.涉外事件。

4.概算預算及審核案件。

5.統計方法及指示案件。

6.各項基金之籌募與保管案件。

7.般稅捐、規費之稽徵案件。

8.社團輔導及管理案件。

9.保送出國、考察、留學案件。

10.考績轉送送、一般獎懲、服務獎章、考試等案件。

11.待遇案件。

12.一般道路、港埠工程及機車、航船管理案件。

13.其他可供十年內參考之案件。

1.各項臨時憑證。

2.各項財產租借期限不滿五年之案件。

3.收支報表及普通報銷案件。

4.短期借貸報項案件。

5.公營事業價格調整案件。

6.統計資料之運用案件。

7.一般考察及指導報告案件。

8.研究發展案件。

9.徵屬優待及救助案件。

10.新聞及書刊資料。

11.其他可供五年內參考之案件。

1.發給各項臨時證照案件之原案。

2.請願案件。

3.建議案件。

4.業務性之會議()紀錄。

5.公營產品之配售案件。

6.管制物資之進出口申請案件。

7.各項工作競巾案件。

8.一般自治活動案件。

9.一般人事異動業經登記之案件。

10.差假、考勤、訓練及福利互助案件。

11.例行日報、週報等表件。

12.其他可供短期內參考之案件。

1.通案或陳復僅表示遵辦而未表明具體辦法之案件。

2.交辦或催辦後僅陳報遵辦性之案件。

3.寄贈刊物或表示致謝等案件。

4.會計、統計等既無表冊、又未敘重要事由或數字之案件。

5.機關內部單位間通報或通函性之副本。

6.人民團體通常集會之報告、紀錄並無查考必要之案件。

7.賀電、弔電致敬電文或其他普通交際函電,無保存價值之案件。

8.求職、請題詞、請用印等純屬瑣細事務無保存價值之案件。

9.口令、信號、普通函件已辦畢而無查考必要之案件。

10.其他無考講價值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