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
(依據:「台灣省各機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
永 久 保 存 |
定 期 保 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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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十 年 |
十 五 年 | 十 年 | 五 年 | 三 年 | 一 年 | |
1.上級機關交辦之政策性案件。 2.上級機關及本機關政策性會議議決案。 3.機關組織設立及調整案件。 4.本機關施政方針、計畫及報告案件。 5.法規之訂定、修正、廢止及有永久保存必要之解釋案件。 6.行政區劃分案件。 7.歷史文獻之案件。 8.籍別及姓名登記案件。 9.地籍登記、變更及書表。 10.法人登記及變更案件。 11.兵役徵集案件。 12.本機關人事任免、考試及格名冊及考績之核定案件。 13.懲戒處分(當舉彈劾停、免、復職行政責任追究、申辦、命令)。 14.財產之增減及應權之變更案件。 15.稅(捐)籍及幣制案件。 16.本機關之首長交接案件。 17.資源調查之基本資料。 18.統計方案及調整案件。 19.各項鉅大工程之興建案件。 20.工、礦、商業設立及變更登記案件。 21.學校及出版事業立案及變更登記案件。 22.學籍及畢業講書換發案件。 23.印模。 24.其他須供永久查考之案件 | 1.辦事細則及分層負責明細表。 2.機關人員之遷調核薪。 3.退休、資遣、撫卹。 4.輔建員工購屋貸款。 5.其它可供三十年內參考之案件。 | 1.權責畫分案件。 2.證照及保結。 3.發給或撤銷各項證書之原案。 4.附稿契約及帳據。 5.選舉、罷免案件。 6.人民褒揚案件。 7.役政編練案件。 8.特業人員建築師、土地代書、獸醫、醫師、藥劑師、醫事人員等之登記及管理案件。 9.人民權益保護案件 10.不動產或鉅值動產之營繕及管理案件。 11.個項財產租借期限在五年以上之案件。 12.糧食徵購及管理案件。 13.租稅及債券兌付案件。 14.其他可供十五年內參考之案件。 | 1.行政訴訟及司法案件。 2.通緝及緝私案件。 3.涉外事件。 4.概算預算及審核案件。 5.統計方法及指示案件。 6.各項基金之籌募與保管案件。 7.般稅捐、規費之稽徵案件。 8.社團輔導及管理案件。 9.保送出國、考察、留學案件。 10.考績轉送送、一般獎懲、服務獎章、考試等案件。 11.待遇案件。 12.一般道路、港埠工程及機車、航船管理案件。 13.其他可供十年內參考之案件。 | 1.各項臨時憑證。 2.各項財產租借期限不滿五年之案件。 3.收支報表及普通報銷案件。 4.短期借貸報項案件。 5.公營事業價格調整案件。 6.統計資料之運用案件。 7.一般考察及指導報告案件。 8.研究發展案件。 9.徵屬優待及救助案件。 10.新聞及書刊資料。 11.其他可供五年內參考之案件。 | 1.發給各項臨時證照案件之原案。 2.請願案件。 3.建議案件。 4.業務性之會議(報)紀錄。 5.公營產品之配售案件。 6.管制物資之進出口申請案件。 7.各項工作競巾案件。 8.一般自治活動案件。 9.一般人事異動業經登記之案件。 10.差假、考勤、訓練及福利互助案件。 11.例行日報、週報等表件。 12.其他可供短期內參考之案件。 | 1.通案或陳復僅表示遵辦而未表明具體辦法之案件。 2.交辦或催辦後僅陳報遵辦性之案件。 3.寄贈刊物或表示致謝等案件。 4.會計、統計等既無表冊、又未敘重要事由或數字之案件。 5.機關內部單位間通報或通函性之副本。 6.人民團體通常集會之報告、紀錄並無查考必要之案件。 7.賀電、弔電致敬電文或其他普通交際函電,無保存價值之案件。 8.求職、請題詞、請用印等純屬瑣細事務無保存價值之案件。 9.口令、信號、普通函件已辦畢而無查考必要之案件。 10.其他無考講價值之案件。 |